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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法院公开宣判首例“醉驾案”
作者: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1-08-31 16:30:15 打印 字号: | |
  8月15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分别对4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纪凡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其也成为蛟河市5月1日醉酒驾车“入刑”以来,受到刑事处罚第一人。 

  5月2日14时50分,被告人纪凡醉酒无证驾驶一台无牌照专用机械车向蛟河市区行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抽血检测,纪凡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9/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室内道路上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临界值,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对纪凡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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