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分别对4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纪凡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其也成为蛟河市5月1日醉酒驾车“入刑”以来,受到刑事处罚第一人。
5月2日14时50分,被告人纪凡醉酒无证驾驶一台无牌照专用机械车向蛟河市区行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抽血检测,纪凡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9/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室内道路上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临界值,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对纪凡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