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分别对4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刘迪等4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不等。
5月7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刘迪醉酒驾车在蛟河新区将同方向行人撞伤1人、刮伤1人,被害人报案后,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蛟河市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该院当天宣判的“酒驾入刑”案的其中一起获刑最高的酒驾者。
自5月1日醉酒驾车“入刑”以来,蛟河市法院在审理涉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分别作出判决,依法惩治醉驾犯罪。据统计截止目前,蛟河市立案查处30余件,以移送法院醉酒驾车案11件。
据蛟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初艳忠告诉记者,通过审理醉酒驾车案发现以往习惯性酒后驾车且心存侥幸、盲目自信,是驾车者一再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他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践行文明交通行为方式,倡导“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酒驾避免因醉酒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及刑事案件。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