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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作者:王雪  发布时间:2013-08-16 16:20:29 打印 字号: | |

摘 要: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基本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司法公开的价值在宏观上表现为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在内容与形式上不断拓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同时把握司法公开的尺度以及正确处理其与媒体的关系亦成为实践中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公开;价值;缺陷;实践;尺度;媒体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伟大变革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对法治的依赖空前提高,法律尤其是程序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重视个体权利的保护,法院及审判活动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的视线,人民对审判活动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正如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所指出的,“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对司法凸显在案件审理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也需要法院的审判活动更加透明,更加开放。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

二、司法公开的立法内容及制度缺陷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又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2007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2009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以说,上述法律法规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司法公开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为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对司法的要求。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某种缺陷和问题。一是“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展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二是公开形式大于内容。目前很多法院都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三是对现有规定执行不到位。在司法实践当中,如开庭走过场、不尊重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裁判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的现象依旧存在。

三、司法公开的内涵和价值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的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1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拥抱阳光,以公开促进公正。

(一)以公开促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诉讼追求的根本目标,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固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2当前,我国司法公正最大的障碍就是司法腐败,要遏制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司法公开建设,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说,司法公开是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对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进行公开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驳,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分清是非,公正裁判。可见,司法公开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实体公正。

当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和谐统一的,在一定程度上程序公正可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彼得.斯坦指出“实体规则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人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些规则的实施应当根据形式公平的原则进行”。3如何判断形式公平呢?就要将程序公开。只有公开,公民才可以对程序是否公平进行判断。总之,通过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至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又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公正感。

(二)以公开促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公正固然是司法生命与精神的所在,但如果这种公正是没有效率的,那么这种公正是一种打折扣的公正,不是人们追求的公正,迟来的正义亦非正义。因此,“在司法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4在现代社会,司法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具有高效率的司法本身既能保证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呈一种较好的比例,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公开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司法效率。第一,司法公开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进行的,这种阳光下的程序增强了他们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从而减少了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启动,缩短了诉讼期限;同时也有助于判决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投入了少量司法资源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二,司法公开由于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很强的审判经验和驾驭法庭的能力,这就促使素质高的法官精益求精,素质低的法官要么努力进取,要么退出法官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内部消耗,法官在单位时间内的结案率也会增加。第三,司法活动通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仅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减少了诉争。可以说,司法公开在社会公众身上取得了一种潜在的司法效益。

四、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吉林市中院坚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把法院的审判过程彻底置于阳光之下,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司法公开渠道。

司法公开是民意沟通的必要前提,民意沟通是司法公开深化的应有之义。吉林市中院在落实司法公开工作中,把广泛征求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拓宽吸纳民意的渠道作为司法公开的常态性工作抓实。一是设立院长信箱。将群众的意见、建议向院领导反应,然后交由业务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民意对司法的有序介入和法院对民意的理性采纳。二是建立判后解疑制度。办案法官以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为目标,在宣判后及时回答、解释当事人对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所提出的疑问或质疑,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由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庭审、听证、讨论案件和走访座谈等活动,有效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五是邀请新闻媒体参观报道。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报道,要求法官以积极、宽容的态度接受媒体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二)内外兼修,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

创新司法公开举措,逐步实现司法公开由选择性、程序性公开向全方位、实质性公开推进,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1、立案公开方面,吉林市中院设立了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并配备了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建立案件公开查询系统,印制《诉讼案件指南》、《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便民材料及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放于立案大厅。2、庭审公开方面,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中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法院继续深入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察庭审听证活动的通知》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与高效。3、执行公开方面,通过建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执行案件告知制度等,努力化解“执行难”。4、听证公开方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均实行听证,同时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5、文书公开方面,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大幅度提高裁判文书上网比例。中院已经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监管、通报工作,定期发布部分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逐步实现裁判文书按类公开、按案由公开、并公开本院裁判文书公开标准、部分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原因和查询本院未公布裁判文书的具体方法。6、审务公开方面,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通过本院的互联网、新闻发布等方式,公开我院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规范,以及司法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等信息。中院还确定了法院“公众开放日”,设立了两名新闻发言人,在各类媒体聘请了10名舆情监督员,设立了举报电话。

(三)深化改革,完善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

1、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民主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一项公开制度,其介入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力度十分广泛和深入,是司法公开新的重要司法实践。陪审员选任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应当来自不同的社会层面,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吉林市中院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从基层院的陪审员中选拔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切实赋予陪审员出庭权、调查权、评议权、调解权等权利,主动邀请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和涉诉信访听证以及司法鉴定工作,推进司法民主化、公开化。

2、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群众方便参与、感受真切、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有效方式,同时也是近年来法院大力提倡的司法公开方式。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中,将一些邻里纠纷、亲情纠纷、承包土地纠纷等典型农村案件开到集市、街道、农村和田间地头,真正把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群众面对面,彻底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尽量组织周边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庭审在阳光之下运行,达到“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3、建立司法公开的奖罚制度。推进司法公开需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将司法公开的法官“被动化”过渡到“主动化”,将审判公开和审判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推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当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行为也应给予相应的制裁,一方面对于实体不公开的,应规定其不能作为司法活动进行的依据;对程序不公开的,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重新开始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司法人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专门机关予以追究,对违反司法公开制度所做的司法行为也应予以否定。

4、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紧紧抓住当前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审判、执行以及其他工作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第一,推行网络视频直播工作,加强庭审过程公开力度。第二,推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推动审判结果公开透明。第三,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全面落实执行全程机制。第四,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和查询机制,加大审判信息公开范围。

五、司法公开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注意把握司法公开的尺度。

尽管司法公开原则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立,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而越公开越好,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诉讼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需要维护,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的实现。因此,应当允许司法公开原则之例外情形的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此外,对法院公开审判的内容也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规定一律“公开曝光”,除了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不是全过程都要公开,如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就不能公开。这有利于给法官创造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空间,让法官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和心理压力的环境中,仅仅依据事实、法律和自己所掌握的专业和实践经验作出裁判。在法官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法律事先设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二)注意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被西方国家认为是第四种权力的舆论工具,对与公开报道和传播司法活动的实况,扩大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特别是庭审直播可以使庭审高度公开化,使整个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的形象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但新闻媒体也会损害司法独立,对法官造成思想上的压力,“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5因此,必须正确出处理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遵循司法的运行规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切莫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向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法庭审判,损害司法公正。要警惕“新闻媒体的半官方性质”,从而造成一种权力对司法干预的危险。

 

 

【1】          孙杨俊,胡充寒:《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障》,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2】          吕继东:《司法公开的价值与配套制度》,载《甘肃政法成人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3】(英)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5】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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