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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舒兰市法院成功执结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衣伦  发布时间:2011-06-09 14:37:1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思天要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被告于安筠因购买房屋时产生的尾款五万五千元及利息。

  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9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于安筠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09年6月8日,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于安筠调查,于安筠称之所以不给付刘思天尾款是因为刘思天未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2009年6月26日,执行法官找到申请执行人调查为什么没有交付两证,刘思天称房产证已经分完并办理完成了,但是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是集体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不给办理分户,所以没有交付,同时担心一旦协助被执行人于安筠办理完房屋过户后,于安筠不将剩余房款给付。

执行法官找到问题所在,于2009年7月28日将双方找到一起做工作,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矛盾颇深,敌意很大,在很多问题上互不相让,致使调解没有成功。

  2010年12月14日,执行法官通过合议庭合议,并报请院党组审批,决定对被执行人于安筠施行拘留十五的处罚。其后,执行法官多次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化解怨气和敌意,互相帮助,顺利将纠纷解决。2011年5月23日,在该院执行干警的多次努力工作下,终于申请执行人刘思天同被执行人于安筠达成和解协议,并互相履行了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双方化力气为祥和。纠纷至此顺利解决。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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