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从2010年7月起大力开展了依法严厉打击涉执犯罪的专项斗争,高举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利剑,坚决依法整治“躲债者”、“逃债者”、“拒执者”等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针对妨害执行程序行为涉嫌犯罪的,采取“先刑事,后执行”的方式方法。集中力量,周密落实,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不贷,彰显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震慑力、影响力和执行力。目前,经法院深入调查取证移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7人,在吉林地区创人数最多记录,检察院批准逮捕2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人,效果突出。
2011年4月22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石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被告人石成是在犯贪污罪的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而数罪并罚,判决合并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这是近年来桦甸市也是省内首例因侵犯法院执行程序的刑事案件,石成面对铁窗悔之晚矣。
2010年3月17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景杰与被告石成因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并依法对被告石成所有的吉林市至桦甸市白山镇的营运客车车籍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景杰欠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1.7万元。
2010年7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石成在执行立案前的6月12日,明知其营运客车车籍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将这辆客车及线路经营权以人民币70.5万元的价格出售得首付款人民币38万元。石成既未按法院民事调解书履行,又不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对此,法院多次依法教育督促被执行人石成一是如期交纳执行款、二是追回保全客车。但石成却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石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致使债权人景杰的合法权益至今未实现。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教育群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桦甸市人民法院先行对石成予以司法拘留,并以被执行人石成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移送案件后,公安局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及时审查起诉、法院及时判决裁定,开创了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联动“以打击犯罪反规避执行”的新局面。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