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两级法院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以司法便民、利民为主旨,以维护和谐稳定为目标的流动审判工作。一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创造性开展司法服务进社区、村屯、企业、学校等流动审判工作,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服务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2010年开展流动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通过流动审判审理案件 2077件,其中,吉林中院866件,各基层法院1211件,不仅及时有效地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而且还普及了法律知识,强化了人民群众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为促进全市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纵观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流动审判工作的开展,大体上呈现四个特点:
(一)与方便群众诉讼相结合
吉林市两级法院在开展流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理念,积极为百姓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
1、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当事人人数众多、参加诉讼难度大,难以一次全部到庭的案件,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流动审判。2010年初,吉林中院民二庭受理了桦甸市某建筑公司李某等56人执行异议上诉案,如果按常规安排到中院开庭,就会因人数不全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甚至使庭审无法进行。于是合议庭利用一周时间到桦甸市流动审判,不仅稳妥处理了此案,还防止了当事人矛盾激化和上访。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流动审理此类案件32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便利弱势群体维权。在审理涉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案件中,吉林市两级法院从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的角度出发,能动地将法庭下移、前伸至村头、地头、炕头,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去年8月,正值灾后重建时期,吉林中院民三庭受理了蛟河市三位农民不服债权转让的三起上诉案件,合议庭人员两次深入到100多公里以外的蛟河市漂河镇农林村爱林屯流动审判,确保了灾后农民的合法权益。去年年底,吉林中院民三庭受理了桦甸市某保险公司与温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通过审理了解到,温某身患癌症,丈夫也卧病在床,家庭生活万分艰难。而保险公司却以温某隐瞒病情为由不同意理赔并提起上诉。合议庭法官放弃假日休息深入到桦甸市流动审判,对双方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终于达成了部分理赔的协议,为温某治病解决了燃眉之急。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在流动审判审结的案件中,属于涉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案件达511件,占24.6%。
3、有利特殊群体诉讼和改造。对涉及被羁押特殊群体诉讼,吉林市两级法院始终把便利诉讼和有利于改造作为首要问题进行考量。被羁押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将其从监狱押解到法院开庭,势必要动用相当的警力和车辆,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还可能使被羁押人员心理产生波动,不利于被羁押人员改造。因此,对于涉及被羁押人员的案件,吉林中院尽量采用流动审判的方式到被羁押人员关押地点开庭审理,既方便了特殊群体的诉讼,又提高了审判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全年,吉林中院先后19次深入到吉林监狱、江城监狱和医院及犯人家庭,共计听证、开庭审理减刑、假释等相关案件780件。
(二)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
实践中,许多矛盾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很可能使矛盾激化或出现“民”转“刑”案件,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流动审判以其灵活、方便、快捷等优势,无论是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均可根据矛盾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深入到纠纷发生地,或现场调解、或就地开庭。既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能在纠纷解决中对群众进行教育警示和普法宣传,达到标本兼治的双重效果,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在维护农民权益,服务“新农村”建设中,舒兰市法院抽调专门的审判人员成立了“三农案件速裁法庭”、 “三农案件合议庭”和“假日法庭”,本着“保障生产、不误农时”原则,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2010年5月、10月,舒兰市法院分别出动“假日法庭”和“三农案件合议庭”,与水利、电业部门联合,以流动审判方式先后来到白旗镇乌金村和双树村,对8起农民抢水纠纷和77户农民拒交电费纠纷现场调解,使两村涉及多户农民春耕灌溉和秋季用电的涉农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防止了群体性矛盾纠纷进一步恶化,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三)与普及法律知识相结合
在开展流动审判工作中,吉林市两级法院没有单纯地就案办案,而是注重流动办案多重效应的发挥,做到开庭审判与普法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普法宣传中发现纠纷,在解决纠纷中传播法律知识,努力使流动审判的教育警示作用和普法辐射效应最大化。2010年3月,船营区法院大绥河法庭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中,接待了搜登站镇鲜兴村老人金某(72岁)兄弟俩与被告姜某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咨询,法庭当场立案并与两位老人到被告的居住地五里桥村就地开庭审理,当庭调解达成协议。案件审结后,旁听农民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邻关系等涉法问题向法官咨询,法官以案说法,起到了流动办结一案,普法受益全村的良好效果。昌邑区法院全年在开展14次流动审判的基础上,于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深入北华大学举办了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专题的法律知识讲座。高新区法院结合自身特点,在流动审判中开展了送法进社区活动。舒兰市法院根据林区居民发生多起毁林开荒犯罪案件的实际,开展了流动审判及普法进林区活动。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结合流动审判开展普法“五进入”活动12次,直接受教育群众上万人次,深得广大群众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三)与保障经济发展相结合
一年来,两级法院的广大法官干警怀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找准流动审判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为突破口,发挥联动司法、能动司法功能,通过流动审判这一载体,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高新区法院在区管委会拆迁部门配合下现场流动审判、当庭调解了三起拆迁补偿费纠纷案件,为市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市中院民一庭在审理我省某石化电力设备制造公司诉某企业拖欠货款一案时,合议庭深入企业开展流动审判,不到两周即审结此案,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以流动审判方式共审结涉经、涉企744件,标的额近5000万元,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流动审判取得的成果
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扬传统、创新实践,流动审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思想认识成果明显
作为坐堂问案审判模式的有益补充,吉林中院大力倡导流动审判,将坐堂问案和流动审判有机结合,用能动的、灵活的、多样的司法模式丰富、完善了现有审判方式,为审判机制注入了勃勃生机与强大活力。既符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精神,又满足了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既与中央“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一致,又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而一经提出,就被两级法院广大法官干警所认同并接受,同时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与支持配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司法实践成果丰硕
透过前述流动审判的各项数据和实例不难看出,流动审判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必由之路,是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正确选择,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最佳做法和有效渠道,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也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
一是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流动审判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便民手段,说到底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延伸,是能动司法的现实表现。形式上,人民法院通过延伸职能,为群众诉讼提供无代价服务和便利条件,拉近了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在“零距离”接触中密切了法官与百姓的关系。实质上,通过接触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有了这样的思想基础,使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机率大大增加,同时也在服务中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司法形象得到充分展现,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案件调解率。一方面,流动审判使法官放下审判者的架子,为方便百姓诉讼把法庭移到社区、村头,法官的这种主动服务做法和为民精神对当事人在心理上起到一定的积极引导,并因此对法官产生相当程度的尊敬和心理信任,为案件调解奠定了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流动审判进入当事人居住地,有利于法官深入了解当事人个性特征和事实真相,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手段进行调解。同时还可以借助社区、村委会、当事人亲属等外力联动做调解工作,大大增强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2010年,舒兰市法院采取流动审判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90%以上得到调解,全院的各类案件综合调解率也因此同比提高近10个百分点,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其他基层法院采用流动审判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也均超过了80%,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
三是有效节约了审判资源。流动审判与巡回审判的区别就在于流动审判是针对具体案件的解决而采取到老百姓身边开庭审理案件,公开庭审程序,及时调处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而巡回审判则无论有无案件,审判人员都要定期到巡回点上巡查。在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两种审判形式相比,流动审判显然更科学、更灵活、更节约、更注重实效,因而也更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喜爱。
吉林市两级法院通过实践探索,充分认识到开展流动审判工作的巨大现实意义,从而把开展流动审判工作当作自觉行动,为流动审判工作深入推进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
三、流动审判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2010年吉林市两级法院流动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1、流动审判开展的不平衡。吉林中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流动审判工作。10个基层院中,流动审判开展较好的是龙潭区法院,达437件,永吉县、舒兰市两个法院分别为286件和260件,而且舒兰市法院的“假日法庭”、“三农案件速裁法庭”在司法服务中均发挥了突出作用。相比之下,由于有些基层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开展流动审判认识不高、思想上不够重视,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不到位。
2、阻碍流动审判开展的诸多因素普遍存在。一是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流动审判工作的开展。流动审判在程序上方便了群众,便于纠纷就地得到解决,因而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拥护。但案多人少、工作任务繁重的现实状况却让许多审判法官“心有余而力不足”,限制了流动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物质装备等硬件条件的制约,阻碍了流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流动审判,需要如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和专门车辆等物质设备作为保障。就目前而言,多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不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也成为桎梏流动审判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后勤保障不到位同样制约了流动审判的开展。采取流动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大多数要深入到路途很远的村屯、林区,开庭审判或调解耗时费力,时间无法掌控,办案法官不能按时就餐。同时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没有下乡补助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官的积极性,同样对流动审判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制约。
3、现实中开展流动审判还缺乏制度规范。首先,对于适用流动审判审理的案件类型目前只停留在原则性层面上,随意性大,没有明确细致的可操作性规范。其次,流动审判开展尚未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缺乏激励机制,致使很多法官对开展流动审判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第三,多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除外)均实行立案庭对案件统一排期开庭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立案庭已提前将案件审理的审判庭确定,审判法官根本无权决定是否采用流动方式进行审理。
四、推进流动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相关建议
流动审判是吉林中院党组提出的一项司法便民工作举措。为使流动审判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一年来吉林市两级法院流动审判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思想教育。思想是根本、是内因,是产生原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强化思想教育,使广大法官特别是院、庭两级领导提高认识、弄通思想,才能达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的效果,才能使法官在政治上、理论上、思想上和实践上达到“四认同”。因而,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对开展流动审判工作重大现实意义的认识,使流动审判的开展成为全市法院及广大法官干警的自觉行动。
2、强化诉前调解。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解决诉讼案件多、缓解审判压力大的有效途径。通过建立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可以多渠道分解矛盾、化解纠纷,使多数简易民间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即得到化解,可以大大减轻诉讼案件过多给法官带来的巨大压力,从而为审判法官开展流动审判在时间和精力上提供保障。
3、建立相关制度。一要建立规范制度。结合实际对可以开展流动审判案件的类型、特点及程序均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让审判法官有章可循。二要对《审判管理制度》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充,使吉林市两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立案排期阶段即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充分考虑该案是否采取流动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同时可根据法官对案件投入时间和精力及案件的社会效果等综合考量,对适用流动审判审结且调解成功、社会效果好的案件,可采取一件顶普通案件两件或三件等方法在数量上给予鼓励。三要建立奖惩制度。为激发开展流动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将流动审判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和对基层法院评价机制中进行考评,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真正使流动审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加大资金投入。为确保流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各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为流动审判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开展流动审判工作人员进行适当补助,免除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廉洁公正司法和流动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