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11年农业春耕顺利进行,吉林省舒兰市人民开展为期十五天的集中执行活动,对一批有代表性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执行,用法律武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6月19日至2010年8月17日,被告崔承志先后六次向原告梁成天借款两万五千多元,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始终推拖不还,经舒兰市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一万八千元。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崔承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经常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绝履行。
为此,舒兰法院执行局经研究决定对这一类案件集中执行, 4月18日,舒兰法院执行局十余名干警赶赴七里乡,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承志在其家中找到,并带回法院执行局,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被执行人崔承志实行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在将被执行人崔承志送到拘留所后,经申请执行人梁成天的同意,允许被执行人崔承志在2011年5月1日前先还款6000元后,将被执行人崔承志解除拘留。
同住在一个村中的乡亲,互相帮助本是应该,但为人的诚信是不可以欠缺的,俗话讲“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为了不给当事人之间埋下不可化解的怨恨,法理、情理要适当结合,争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