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众多的国家,在历史的积淀下形成了灿烂的农村传统文化。在这些传统文化里面,包含着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这些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逐渐成为了人们认可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我在农村法庭工作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民事案件调处的过程中,深切体会到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在民事案件调处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简要归纳和在民事案件调处层面上的积极意义。
与民事案件调处相关的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主要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尊老爱幼”、“孝敬长辈”、“家庭和睦”、“自家处不好别想处邻居”、“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前有车后有辙”、“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脚不能扛在肩上”、“一个巴掌拍不响”、“三句好话当钱使”、“有理没理死了人是天大的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叫化子占庙先来后到”、“揭人不揭短打人不打脸”、“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生活中没有过不去的坎”等等。另外生活中谦逊的态度、文雅的举止、礼貌的行为、和蔼的表情、可掬的笑容也属于 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范畴。
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很好地将这些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比对,取长补短,对民事案件调处工作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利用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调解民间矛盾,群众容易理解乐于接受,比干巴巴地解说法律条文效果要好得多。工作实践证明,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是消除矛盾纠纷的“减压阀”,化解矛盾纠纷的“融化剂”,解决矛盾纠纷的“助力器,在民事案件的调处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充分利用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在具体办案中常常遇到,针对案情法官讲透了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但当事人不但听不进去,听了也是似懂非懂,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可能使矛盾越来越大。处理这类人和事,既不需要用深奥的法律知识,也不需要高谈阔论法律,更不需要义正严词,只需要充分利用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进行开导教育,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亲亲热热地与他们沟通,与他们谈心,理解他们的心愿,掌握他们的所求、所盼,案子就会由难变易、由复杂变简单,许多矛盾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现今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备,传统的观念还很牢固,由于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有着深厚地存在基础,对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规范有着广阔地发挥空间,在调解一些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或者合法但又不合情理的民事案件,这时就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是要利用、拓展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通过情、理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情、理与法就会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在法律难以发挥作用的案件调处中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发生在农村的民事案件多种多样,有些案件看起来“小案一桩”,但具体办起来则挺难,有些当事人的性格是认死理,不是要求得到多少赔偿,而是非得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有些当事人明知理亏,但拒不接受调解,坚持法院判决,对法院的判决口服心不服,持有强烈的对立情绪,特别是对对方当事人怀有仇恨心理。这些都是由于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差别形成的,面对这种情况,尽管你用尽法律上的浑身解数也难以息事宁人,只有你用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来说事明理,他才能理解才能接受,才能使案件案结事了。
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有着深厚地存在基础,在民事案件调处中仍会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基层法官,要认真思考、仔细研究、总结实践,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的作用,努力于法律、法规和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有机融合,切实有效地调处民事案件,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