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冰诉被告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原告同二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这是一起涉农案件。2009年度,原告陈冰购买了二被告公司销售的水稻种子,但该水稻种并不是本省指定可以适种的产品。原告栽种的水稻欠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在庭审中,二被告一开始互相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矢口否认在出卖水稻种时未声明不适合在本省栽种。针对于此,办案人开展了大量的说服和教育工作,并和舒兰市农业局多次协调。对二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其态度软化,庭后,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该案件是舒兰法院商事审判庭“服务三农”、打造服务型审判庭、服务型党员先进庭室的缩影,一年多来,舒兰法院商事审判法官积极转变理念,在妥善审理好涉农纠纷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今年,商事审判法官表示将进一步深入开展服务三农工作,倾力化解社会矛盾,为新农村发展建设打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发挥新的促进作用。
(本文当事人、企业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