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 “躲债”、“逃债”导致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借助公安机关查询个人信息和边控等优势作用,针对在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潜逃、人民法院立案后下落不明连续超过三个月或长年在外等情形,建立了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的协作机制;对妨害执行程序正常进行、涉嫌构成犯罪的,建立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常态机制,通过这些司法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法院与警方形成一张严密的法网,让“躲债者”、“逃债者”无藏身之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人张珍与被执行人荆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14万元。经查实,被执行人荆明有房屋三间、10.5亩耕地,有一定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玉米2万斤,同时申请人张珍表示如果对方给付8万元就同意和解结案。但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还把法院查封玉米卖给他人后,携款外逃“躲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桦甸市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警方迅速立案追逃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法律不容亵渎,玩火者必自焚。被执行人荆明归案后痛心悔改,积极主动通过家属给付了申请人张珍赔偿款16万元(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请求申请人原谅,希望得到法律宽恕。目前,犯罪嫌疑人荆明正在取保候审中。桦甸市法院与警方联动机制收到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促使执行的良好效果。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