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本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理念,坚持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案外疏导、案内调解等工作,妥善审理了43户村民因水淹耕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案件,有效地避免了一起群体性越级上访案件,切实维护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2010年7月28日,蛟河市漂河镇突降特大暴雨,发生洪水灾害,漂河镇农林村郭鑫等百余户农民耕地遭受损失。他们认为耕地上游的一处林蛙养殖场内越冬池溃堤,是造成耕地损失的重要原因。为此,郭鑫等百余户农民多次到市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要求给予耕地损失赔偿。蛟河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立案庭坚持主动靠前,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郭鑫等43户农民前来告诉,要求赔偿青苗、土地砂石化等损失168万余。法院坚持特案特办,急事急办,及时为前来告诉的郭鑫等人进行立案,减免诉讼费用,并多次到吉林、长春等地联系鉴定评估机构。
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五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鉴于此案的实际情况,办案人始终把调解疏导贯穿于诉讼全程。由于43名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较大,庭审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化解矛盾。办案人没有简单轻易下判,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依据吉林省水利水电规划院评估鉴定作出的18.5%的因果关系结论,制订可行性调解方案,多次深入案发现场,把双方召集到一起,将法理、情理、常理贯穿于调解工作中,促使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3月14日-16日,办案人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院,进一步进行调解疏导工作。通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合议庭主持下,43名原告逐一与被告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当场向43名原告分别支付了赔偿款。此案的成功调解赢得了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广泛赞誉。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