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使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吉林中院行政庭受理了李胜诉吉林市规划局规划违法案,本案中,李胜的房屋位于吉林大街24号综合楼第二层,因改建后的吉林剧场距其所有的房屋太近、挡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吉林市规划局为吉林剧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案涉及吉林市文化局和吉林剧场,被诉的行政行为就是对吉林剧场改建工程的规划批准行为。该审批行为违法,李胜要求赔偿的数额很高,吉林市文化局和吉林剧场开始拒绝赔偿,而后同意赔偿,但数额很低。李胜和另三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极大。此案在一审历经一年半,一审判决后吉林市规划局、吉林市文化局和吉林剧场均提出上诉。此案审理难度很大,双方矛盾激化,李胜多次提出要就此问题上访,办案人王静法官就此案组织多次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统一,而对应当赔偿数额的鉴定也难以找到科学的根据,在鉴定阶段就历时八个月的时间,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四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且意见很大。此时如果下判,各方都不会服判。为了达到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办案人还是认为要在调解协调上再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不厌其烦的努力下,规划局和文化局的领导也被我们法官的耐心感染,终于同意提高赔偿数额。接着,办案人又找李胜的家人、朋友做工作,使李胜也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双方最终以1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而后,办案人一直督促吉林剧场将赔偿款给付完毕,才最后结案。李胜对法院的工作责任心非常满意。在本案中,办案人并没有单纯就案办案,而是注重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