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耐心工作,成功调解经多年诉讼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事人安正原为磐石市林业局职工,1998年,安正从钱祥、王科手中购买了一片落叶松人工林,同年,安正因滥伐林木被判刑,2003年钱祥、王科二人又将安正所有的未砍伐林木买给磐石环宇公司。安正就钱王二人处分其所有林木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就磐石林业局为环宇公司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审结,由法院判决钱、王二人赔偿安正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共计5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办案人经过阅卷和踏查了解,发现磐石林业局未经核实林木权属的情况下为环宇公司核发采伐许可,侵害了安正的权益。然而安正的权利应向非法出卖林木的钱、王二人主张,但是对于钱、王的民事诉讼已经于2005年生效,并已执行完毕,虽然安正得到的赔偿无法补偿其损失,但已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磐石林业局认为,虽然其核发采伐许可行为违法,但并未给安正造成实际损失,所以不应由林业局来赔偿安正的损失。
安正为该案件诉讼多年,情绪激烈,而且其林木被非法变卖采伐,得到的赔偿无法弥补其损失,多年诉讼费用也得不到补偿。如果单纯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必然会引起激烈上访,为妥善解决该案,办案人王静、姜冰找到磐石林业局协调此事,磐石林业局方面认为安正的损失客观存在,对其补偿并无不可,且安正原为林业局职工,因被判刑而被开除,数年来安正一直要求恢复工作,未获许可,对林业局意见很大。经过协调,磐石林业局同意对安正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安正情绪激烈,几次接待皆表达了对林业局和法院的强烈不满,认为法院应尽快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耐心地做安正的安抚工作,解释其赔偿申请并不在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但是相关民事诉讼已经生效,再通过民事申诉解决问题会增加诉讼负担,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安正也同意了与林业局通过协调解决案件。
经协调,林业局同意赔偿安正因核发采伐许可而造成的损失,并代省林业厅赔偿安正核发另一次采伐许可造成的损失共计17000余元,并承担诉讼和鉴定费用,安正也表示不再就此问题再向磐石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该案达成调解协议,一方面使两级林业管理部门免去了多年的诉访压力,一方面也使安正的损失得到妥善的赔偿,消除了安正对法院和政府的激烈对抗情绪,避免引发上访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