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
认真落实和正确理解司法警察八项职能,是司法警察行使警察权的关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协助参与执行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职权,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为司法警察参与判决、裁定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规定,要明确四点,第一,司法警察的执法地位届定为参与执法活动,第二点参与的部门是判决、裁定的制作部门,第三点执法的范围是判决和裁定涉及的财产内容,第四点是执法的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
下面对这四点分别谈一下自已的认识,第一点司法警察如可参与执法活动,在参与中的作为是什么。司法警察执法地位届定为:“参与”即参加,加入其中,共同完成执法工作任务。第二点,参与的部门可能是立案、审判业务庭室、执行部门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第三点,需要司法警察参加工作的范围是具有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和裁定,第四点,在执法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由司法警实施。即裁决权由立案、审判、执行法官决定,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完成。
参与配合执行是司法警察的经常性的工作之一,如何更好的参与配合执行,是司法警察需要研究和总结的课题。
执行是对判决、裁定以及其它具有财产内容的法律文书的落实,在执行中有司法警察参与,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第二同时也有效的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九条、十条、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司法警察不作为、不敢为都是错误表现,司法警察要依法履行职责。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专有职责,是执行法官所不具备的。司法警察承担协助执行任务为八项职能中赋予的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即强制措施的采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各类被执行人,交司法警察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可有效避免被执行人与执行法官的冲突,同时也体现法官的超脱,更好的实现程序公正。在执行中警力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针对不同的执行案件,要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事先执行员要将执行中的难点告知法警部门,由法警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出警人数,正确采取强制手段,发挥这支具有武装性质队伍的特点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