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安定的良方,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被告人基本上获得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信访等事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
2010年8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魏洪与被害人郑源(后死亡)系同村农民,二人曾因地界产生纠纷。一日午时,被告人魏洪在其家附近见其妻潘月同郑源的妻子郭红因琐事厮打在一起后,在用手持的镐头打郭红时被赶来的被害人郑源阻拦,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魏洪用镐头将被害人郑源左腿打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评定拾级残。但被害人郑源本身患有其他疾病,在案件受理后,因病不治身亡。郑源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坚决表示对被告人不予谅解。本着为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法官仍坚持不遗余力的为双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有耐心、恒心和热心及保持良好的自控力。由于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具体的工作,影响调解工作的因素也很多,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需要反复多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耐心、恒心和热心。
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使其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
寻找并把握好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调解点。一般情况下,调解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好处,即互惠互利,所以在调解中要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基点进行调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知道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底线,使双方可以在满意的调解底线左右移动。
寻找调解突破口。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的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作为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的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总之,调解工作是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个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一个共同的民主法治体系,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问题和矛盾的圆满解决。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