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傍晚,被告人张涛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王鹏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鹏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发生刮擦,导致客车翻入道路北侧沟内,造成大客车内乘车人齐新当场死亡,其余41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大型普通客车损坏。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该案涉及受害人人数较多,而且受害人齐新的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如不能妥善处置,将会酿成群体性事件,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便立即组织成立了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组。法官们首先到看守所了解被告人张涛的想法,看其是否有赔偿的意向以及其赔偿能力。然后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飞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鹏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约到调解室,向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力沟通三方被告人的想法,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接着,法官分天分批的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约到调解室,安抚他们的情绪,沟通双方的想法。经过半个多月的反复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张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飞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鹏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雨等43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件的和解,不但使一场纷争化于无形,同时被告人张涛由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使其得到从轻处罚,也使得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了最大的补偿。
(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