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调解解决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个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刘石身处外地且年龄偏高,受疾病困扰活动极不方便,并且一级镇政府作为第三人还牵涉其中。由于该案纠纷来源已久,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所以民二庭针对该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
原、被告纠纷起源于2003年4月,原告刘石作为某镇政府开发楼盘的施工方,获得镇政府抵顶工程款的房屋一栋,出卖给被告张园后,被告尾欠房款6,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欠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民二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原告家在外地、年龄偏大、行动不方便,不能长时间的、频繁的参加诉讼,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原告要多次的往返于外地和舒兰之间,还要提前垫付额外的诉讼费用,这样势必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节约审判资源,马辉庭长和审判员杨杰全力斡旋,积极主动的做被告工作,力争促使被告自觉自愿的履行还款义务。在两位法官的全力调解下,最终被告将尾欠房款6,500元,违约金3,500元,合计10,000元一次性当庭付清!为了避免被告改变主意,杨杰法官亲自陪同被告去银行转账。途中被告几次反复,均被杨杰法官劝服。原告充满感激的对杨法官说:“感谢法院给予我的照顾,如果不是法官们这么努力,我的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要回来,舒兰法院的法官们真是好样的!”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