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一伙人冲进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科办公室,大吵大闹,场面一度混乱,后经执行干警和法警的大力整顿,场面得到缓解。
事情源自2008年7月28日被执行人高丽、刘海和张军与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被执行人高丽、刘海各自借款40,000.00元,张军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7月28日起到2008年12月20日至,并约定了月利率千分之10.402500元,逾期加收30%利息。该案经民二庭审判后,判决三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是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故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6日申请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8月16日找被执行人高丽谈过话,并送达有关法律文件,限期还款执行。在此期间,卖猪买车拒不执行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12时许将其带至拘留所,经拘留所张所长联系,应送吉林市拘留所(拘留所规定一个女人不得羁押)。12时45分,高丽婆婆在舒兰大街堵住警车前面,不让警车走,并大喊“法院凭什么抓人”,为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当即决定带回法院处理。其家人采取顽抗的态度,拒绝履行判决,并率领其亲属二十余人,在法院大吵大闹,谩骂威胁申请执行人的代表人,执行干警经多方努力,终于达成被执行人以物抵押的协议,但被执行人的丈夫于海拒绝提供已经商量好的抵押物。
他们到执行局后就上演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于海的母亲躺在地上,佯装抽风,无理取闹,后经执行干警劝说调解,做于海父亲的工作,让其赶快送于母上医院检查,以避免出现意外。于海在此期间,多次恐吓、威胁、侮辱申请执行人的代表人以及法院的执行干警和法警,致使法院不能正常办案长达3小时。后经本案的合议庭合议,对于被执行人高丽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行为予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在要带高丽上警车的时候,于海自己躺在警车前,又让其亲属躺在警车后,阻碍警车行进,后又冲进警车内,拒绝下车,同时组织其亲属,带领其妻高丽离开,此情形僵持近一小时。期间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案外人于海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且情形较重,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于海进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此时已是晚上17时,执行干警马上和院领导联系,将案情经过,以及案外人于海的过激行为,以及全程的录像取证等工作一一做了汇报,院领导当即决定同意对于海的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
得到批准后,执行干警马上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法警队执行。为保障于海的人身安全,执行局干警和法警队队员在院领导的组织下作出了两套方案,后经全体努力终于将于海送上警车,准备驶向拘留所。其亲属见此情景,将面包车停在法院门口,并站成一排,阻拦警车出行。院领导和执行干警析法释理后其亲属中大部分自动让开,但仍有顽固分子,后执行干警强行将其拉开,为警车出行开辟了道路。
面对无理取闹,意图以无赖的方式拒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在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将法律赋予的强制力量作为“武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