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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召开未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培训班
作者:陈长才 顾阳 王佳宁  发布时间:2010-12-03 10:26:44 打印 字号: | |
  针对新生的管理人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很欠缺,很多本应由管理人自行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事务,都需要通过法院的具体指导来进行,从而导致法院工作量激增,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大大降低的实际,为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有效解决企业破产中的疑难问题,推进企业破产案件顺利进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召开了未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培训班。参加培训班的有中直、省属和市属的14户企业负责人及吉林市政府企改办、工信局、信访局的有关领导。

  吉林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破产案件合议庭审判长田信围绕新旧破产法衔接、新破产法特点、职工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稳定和各企业破产进展情况、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发生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破产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讲解。

  通过听取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汇报和法院对未结破产案件的逐案剖析,使各管理人对自己的清算工作有了进一步深刻认识,对如何搞好清算工作有了明确目标,达到了预期的培训效果。参加培训班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在对吉林中院破产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一致表示将全力支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做好清产核资、变价分配工作和稳控工作,保证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为吉林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据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和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越来越高,企业破产案件呈现逐步增长的趋势,这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事务性工作繁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化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官的善于解决社会矛盾、及时处理应急事务、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的较强综合能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同时在考核法官工作业绩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承担的各种压力,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审判破产案件工作量的科学考评标准,如将一件破产案件视为15件或20件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审限上无个人原因的不按超审限处理等,以调动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

  今年以来,吉林中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自觉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的目的出发,正确处理好“保护金融债权与挽救危困企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再生”三者之间的关系,稳妥审理并终结了帐面总负债近8亿元、涉及职工2200多人的吉化集团公司化工设备厂等4家企业破产案件,实现了依法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职工维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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