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的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参会的全国仅有的两个中级法院之一,在会上做了“创新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的大会经验介绍。吉林中院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介绍了他们创新审判监督机制的经验。自2004年以来,该院通过创新和完善审判流程、审判组织、法官行为的管理机制,对审判活动和法官行为实行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较好地预防了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近年来,吉林中院紧紧抓住审判、执行等重要环节,加强对审判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为了规范立案行为,吉林中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前准备流程管理规定》等制度,对立案审查、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审查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立案法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将立案信息输入计算机终端,分案系统随机自动将案件分派到承办法官,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办案人时,需要填写《审判信息更改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更换承办法官。否则,视为违纪予以处理。该院紧紧盯住这些重点环节,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在立案环节产生人情案、关系案的几率。
为加强对办案行为的监督,吉林中院从法官的回避、庭审、调解、追加当事人、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行为中查找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和完善监督制约措施。如针对院长、庭长注重具体案件的承办,淡化监督管理等问题,修改和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院长、庭长对司法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的职责;针对法官办案行为管理粗放、责任不清等问题,制定和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审限管理、发改案件双向讲评等办法,细化办案行为评价标准,实行过错责任问责;为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行为,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细则,通过公开听证,确保每个减刑假释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防止“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吉林中院以分权制约为基础,以流程管理为载体,以已结案件回访为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在分权制约上,剥离执行决策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分别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其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执行决策准确、执行实施有效、执行监督到位。在流程管理上,规定凡是涉及当事人权利的重大执行事项,必须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查证,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执行事项,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行“阳光执行”。在对案件的监督上,实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该院坚持对已结案件回访制度,加强当事人对法官执行行为的监督。
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法官的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