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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舒兰市法院支持国土资源局 依法行政强制拆毁六座违法占地小炭窑
作者:李玉成 尚桂斌  发布时间:2010-11-10 11:14:1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15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据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申请,强制拆除苏学违法建在上营镇平安村集体土地上的六座炭窑,恢复土地原貌,消除污染源,当地村民拍手称快。

  2008年,苏学未经批准,在上营镇平安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2252平方米建炭窑六座。苏学建窑烧炭既是违法占地,又造成烟尘污染。受害村民多次到上营镇政府、舒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政府予以处理。

  舒兰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认定苏学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国土资执罚【200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苏学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10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舒兰法院受理申请后,当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随后向苏学送达了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苏学在2010年8月27日前自动拆除炭窑,恢复土地原貌,到期不拆,法院将强制拆除。

  苏学对法院的通知置若罔闻,拒不拆除炭窑。

  舒兰法院为支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彰显行政执法威力、体现国家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免除环境污染,鉴于苏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决定对苏学的炭窑强制拆除。

  执行前,院长张福洪对执行方案和人员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指派副院长田洪润到现场指挥执行。

  2010年10月18日上午8时,副院长田洪润带领执行局执行员、法警一行20人来到执行现场,调动大铲车将六个炭窑逐一拆毁,恢复了土地原貌,消灭了产生烟尘的污染源。

  事后,当地上访村民一致赞扬市政府顺应民心民意,赞扬市人民法院和市国土资源局秉公执法,为老百姓办实事。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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