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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案件受理工作中的法官释明权
作者:吴利爽  发布时间:2013-10-26 08:40:53 打印 字号: | |
  法院作为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底线,各类纠纷案件能否顺利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中,案件受理这一环节可谓“重中之重”。案件的受理,不仅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而且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程序。它作为诉讼程序的启动枢纽和各类案件的入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轻视。而案件受理工作的质量与案件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它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这就要求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拿捏的准确、细致。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法律普及率尚不理想,诉讼预期与实际结果之间尚有差距,当事人对诉讼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不足,由此对法院的审判、执行结果产生了一些不理解,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也给当事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释明权,广义上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以适当方式告知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声明或者在其声明不明确、不完整、不适当时告知其为适当声明。这种阐明,从法院的职权角度来说,称之为阐明权,即释明权。但是,法官需要注意的是,释明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释明权的行使也受到辩论主义的制约,它的行使仍然要以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论为基础,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和程序不当行使。现代的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开、公正的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释明权,但其内容散见于相关法律条文中,例如:告知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及相关的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释明权的行使,贯穿于三大诉讼的全过程,但在不同的诉讼环节上,释明权行使的内容各有侧重。下面仅就法官的释明权结合立案工作中的实际谈一下笔者的几点浅显认识。

  首先,作为立案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主要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是否清晰、明确的释明。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查明当事人是否是争议事实的利害关系人,有无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在受理案件前向其说明诉讼风险。要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为审判工作打基础,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就会导致两种后果:1、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答辩。2、不利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因为不同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及结果。因此,必须在当事人起诉时就向其释明上述情况。

  二、举证责任及诉讼风险的释明。立案法官在立案之初就应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以及当事人若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充分的提供证据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风险。

  三、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重要性的释明。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向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释明,若不能提供准确地址,导致法院不能按期送达或无法送达可能导致的一系列后果,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其次,行使释明权的方式。

  目前,就释明权的行使方式,各国规定各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对释明方法规定了告知、提醒询问、说明三种方式,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书面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这其中包含了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在书面释明的基础上,立案法官可以针对当事人不明白的事项进行口头的解释说明,使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口头与书面释明有机结合,更立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明了自己诉讼的风险及义务。

  再次,立案阶段行使释明权的意义。

  在案件受理阶段,立案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1、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文化素养、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正确行使释明权、履行释明义务可以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审慎的衡量自己诉讼的风险程度,降低诉讼预期与实际结果间的心理落差,也更有利于当事人对以后判决、执行结果的接受,缓解矛盾。2、有利于审判。前期立案阶段立案法官若能行之有效的行使释明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为审判工作节省更多有效的审判资源,减轻审判工作的压力,也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第四,立案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原则。

  立案法官在行使释明权的时候,应注意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把握一个“度”。即该释明权的行使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超过这个“度”亦不能消极行使,过与不及均不能很好的为案件的正确、顺利审判及执行做好准备。应该释明而没有释明或怠于行使释明权的均不符合这个“度”,都会影响后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亦可能产生负面的法律后果,甚至激化、加大矛盾。二是保持中立。立案工作是法院的第一窗口,是法院审判作风和公信力的风向标,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感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立案法官可对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解释,但不能对诉讼能力较强的当事人就不释明,不能厚此薄彼。因此,立案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在双方当事人中保持中立,依法定程序行使释明权,履行释明义务,做到不偏不倚,树立法院公正、廉明的司法形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吴利爽)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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