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是否发生提供证据责任转换的问题,对提供证据责任转换有必要探讨。
首先明确提供证据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举证责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并在未被证明时负担败诉后果的责任。其包含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也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这种责任在当事人间不发生转换,它只能由承担本证方的当事人承担。而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不管是哪一方对争执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有提出证据的义务,所以又称举证必要。所以提供证据责任与举证责任存在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的来源或依据不同、后果不同的区别。
其次明确提供证据责任转换具有如下的含义: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提供证据责任是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要求,但被告的提供证据责任是反驳的要求,是其求胜的本能使然,并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定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无论提供证据责任怎么转换,都不会动摇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承担该案的举证责任。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举证责任永远不会发生转换,它只能由承担案件证明责任方的当事人承担。
最后提供证据责任转换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提供证据责任转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原来由一方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承担。它并不是指提供本证责任和提供反证责任的位置转换,抑或应由本证方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改由反证方承担,或者该由反证方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改由本证方承担。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是单向的,而提供证据责任转换是双向的,既可以由原告转向被告,也可以由被告转向原告。其次二者适用的频率不同。提供证据责任转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经常发生,而举证责任倒置针对同一性质的案件来说只能是一次性的,不可能有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