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小城法庭总能听到这样一些话:司法为民不能光喊口号,必须从各项工作着手,从每一个环节、细节做起,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原告高媛和被告牟明在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七年原告高媛赴韩国打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2004年牟明因工作和生活琐事患上了精神疾病,夫妻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牟明年迈的父母从外地赶来照顾牟明的生活,对高媛的冷漠和无情也开始埋怨起来。
2009年高媛到舒兰法院小城法庭起诉牟明,要求与牟明离婚,庭审中,牟明的父母指责高媛薄情寡义,坚决不同意儿子与高媛离婚。而此时牟明又在患病期间,考虑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不仅不利于牟明的治疗,而且还会加重牟明的病情,给这个本来就困难的家庭带来意想不到的艰难,法院依法做出了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法院做出判决六个月后,原告高媛再次到小城法庭起诉,要求与牟明离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的父母还是不同意儿子与高媛离婚,并要求高媛回国照顾牟明的生活,否则就把牟明送到小城法庭来,离婚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如果单纯的依法办案,法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可以依法做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但是判决一旦做出,牟明一家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利益之间,法院如何裁判,这可难住了小城法庭的办案法官,他们多次往返于原告高媛和被告牟明及家人之间寻找着情与法之间的最佳交合点,渐渐的法官的辛勤付出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他们开始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原告高媛主动拿出4万元给被告牟明用于治疗和补贴生活费用,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一起矛盾易激化的离婚案件就这样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