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后男子高强醉酒后邪念大发,为满足一时低级淫欲,竟把罪恶双手伸向自家不满十四岁的侄女,为此付出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惨重代价。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强于2009年9月20日16时许,在磐石市朝阳山镇某屯,酒后产生强奸其侄女幼女高兰之念,遂到高兰家,乘高兰一人在家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由于高兰大声呼叫并反抗,而未得逞。2010年4月5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高强抓获。
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强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未遂),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