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八道河子人民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少见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因地里的杨树苗日渐成林,致使相邻张某地里的庄稼因通风透光不良而连年减产减收,张某要求李某刨掉树木,并赔偿已发生的经济损失。
经法庭调查: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被告承包的这块土地相邻,由于耕作时经常见面,两家关系相处的非常融洽。2003年李某发现周围村里的一些农户因种植树苗而快速致富,他也在这块地里种植了树苗。但辛勤经营二年后,到了苗木出售的时候,市场上苗木价格大跌,到了无人问津的境地。这时把树苗刨掉只能当柴烧,换不回一点收入,无奈继续让苗木长在地里。以后的几年里苗木也是无人问津,眼看着苗木有成林的趋势,经镇林业站同意就办理了私有林产证。随着李某的苗木成林,张某地里的庄稼也因树木严重遮光和通风不良,连年减产减收。
案件事实清楚,但圆满解决并非易事。原告坚持让被告刨掉树木,结束因遮光和通风对庄稼的严重影响。被告则坚持如现在砍掉树木,自家的损失也承受不起,而且已办理林权证,砍掉树木要办理审批手续。村委会也认为张某确实蒙受了经济损失,如得不到解决,将继续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但李某现在刨掉树木,因未成材,也会损失惨重。
法庭在调查研究和实地勘察的基础上,认为此案判决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存在着判决后难以执行的状况。因为树木要生长多少年难以定论,每年的赔偿数额要逐年递增,赔偿数额也不好确定,最难的还是每年被告需要兑现的后续问题。鉴于原、被告过去关系相处甚好,存在着一定的调解基础,法庭决定调解处理此案。经与村委会协商同意,又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提出了被告以相等面积且地力大致相同的地块与原告置换,双方最后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一起难于处理的案件,由于法庭的慎重态度和采取了能够破解难题的实招,使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也随之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