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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 男子纠缠惹恼女子被刺轻伤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0-09-15 14:19:58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磐石市一名青年男子恋爱分手后,为泄愤辱骂、殴打对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女方为防卫持刀刺伤其左眼,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2975元。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云曾与磐石市红旗岭镇某村农民马金波恋爱,二人因为性格不合分手。此后,被告人王云经人介绍与该镇另一名居民韩正恋爱。2009年12月24日上午14时许,马金波乘客车到被告人住处将其叫出进行辱骂、殴打,并向其索要治病钱。期间,被告人王云两次欲乘坐出租车离开,均被阻止并被持续辱骂。15时许,磐石市至红旗岭镇客车行至案发地点,被告人王云表示不想和被害人马金波乘车走并表示反抗,马金波便在后方推骂被告人王云。被告人从羽绒服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正在后面推骂并用膝盖顶自己的马金波刺一刀。经磐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金波左眼外伤,致左眼视力障碍,属轻伤。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王云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及被害人对检察院指控均无异议。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云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是其人身自由受到被害人马金波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但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对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情节较轻,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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