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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企业之所急 想企业之所想
吉林中院民一庭妥善高效审结一起涉企纠纷
作者:赵志军  发布时间:2010-08-26 11:04: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送来了一块牌匾,上书“执法如山”四个大字。该公司领导激动地对吉林中院领导说:“感谢吉林中院为我们企业着想,高效快捷地审结了我们的案件,为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

  2005年,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15万吨腈纶建设项目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后,于当年2月开始委托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拆迁。3月7日房屋拆迁开始并告知被拆迁人相关文件政策及公告后停止一切活动,维持现状。李某、曲某系夫妻关系,其家是被占地拆迁户之一。拆迁单位于3月11日对李某家房屋、地上附着物、围墙、永久窖、临时建筑物等进行现场实际测量、照相,被告李某对其家的测量、登记无异议。而后,即同年4、5月间李某从案外人付某处购买鸡雏3500只。后化纤公司因李某迟迟不予搬迁,向昌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迁。期间,李某于同年7月找到妻子曲某之弟媳刘某与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将签订时间写为2004年10月1日拆迁之前。该合同约定,李某向刘某年销售5000只“三黄鸡”,合同期限为2年(2004年10月1日~2006年09月30日),并约定了李某的违约责任。后被告李某拿出与刘某签订的销售“三黄鸡”合同,要求开发区拆迁部门另行给予补偿。经协商后,化纤公司在原有补偿数额12万元的基础上,依据该销售合同又补偿李某43万元。并于当年7月29日将43万补偿款发放给李某本人手中。当日,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李某提供的销售“三黄鸡”合同是虚假合同,遂诉至法院,法院将43万元补偿款予以冻结。经审查,李某涉嫌诈骗,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认定李某犯有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该案退回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但综合考虑李某饲养3500只鸡雏的搬迁费用,酌定化纤公司补偿李某15万元。化纤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中院,要求依法改判返还43万元拆迁补偿款本息。

  吉林中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对此案高度重视。考虑到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已历经五年,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产生一定影响。为高效快捷审理好此案,民一庭责成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副庭长陈新承办该案。为准确把握案情,陈庭长带领合议庭成员深入到案发地,实地了解情况,并和公安、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深入交流案情。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结合庭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而使李某因欺诈所得的43万元补偿款全部返还。最终判决李某返还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43万元及利息。该案从二审立案到结案仅用22天,企业对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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