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稳妥解决了一起16户农民集团诉讼案。蛟河市李某等16户农民顺利拿到赔偿款12万元,至此,这起历经多年的农民集团诉讼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土地被淹 农民索赔
2002年经上级机关批准,蛟河市政府组织对经过蛟河市境内的302国道进行改造,将原有的道路取直并缩短距离,蛟河市某局负责承建302国道及桥梁改造工程。李某等16户农民耕地与302国道及流经李某所在村小北河相邻。而与农民耕地毗邻的河流上游,张某开办了一家木工厂。工程施工结束后,自2004年开始至2007年间,李某等16户农民的耕地及农作物被水冲毁,经协商未果,16名农民对某局和张某提起告诉,要求对被淹农作物损失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监测站对农作物被淹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经鉴定,16名农民农作物被淹原因为:因修路过程中,实施了对河道的裁弯取直工程,致使河道上出现两处直角弯,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能力,导致桥涵上游严重雍水,是桥涵上游形成洪涝灾害和农作物被淹的主要原因。张某的木工厂非法占地,造成上游河道行洪断面相对狭小,也是农作物被淹的轻微原因。给农民造成各种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因蛟河市某局申请对水淹原因申请再次鉴定,蛟河法院再次委托吉林市某科研所对农民损失原因再次进行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蛟河市某局实施原涵洞位移重建之行为与农民遭受洪水灾害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开办木工厂由于扩建厂房,长期侵占小北河河道,与农作物被淹并造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蛟河法院采信了吉林市某科研所的鉴定结论,判决由张某赔偿李某等16名农民的经济损失13万余元。蛟河市某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等16户农民不服原审判决,向吉林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实地踏查 双方各有其责
这起案件引起了吉林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它涉及到16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河道改造后,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连年被淹,损失惨重,农民期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实施重大民生项目,出现问题后倍感困扰,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最终解决。吉林中院对此案非常重视,明确指示相关案件承办庭室要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尽快结案,结案前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按照这一要求,吉林中院承办该案的民一庭二审合议庭会同立案二庭申诉复查组,先后三次深入农民土地被淹现场进行实地踏查,并到被淹农户家中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农户们对法官能到实地了解情况,非常感动,提供了很多鲜活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合议庭对两个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经查,吉林市某科研所的执业类别为: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没有对水利工程进行鉴定的资质。合议庭认为,因吉林市某科研所不具备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不应采信,应采信具备鉴定资质的某监测站的鉴定结论。依据该鉴定结论,由蛟河市某局对16户农民的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悉心调解 纠纷彻底化解
吉林中院民一庭二审合议庭和立案二庭申诉复查组共同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在听取两个合议庭对案件的汇报后,李光华、张云江两位副院长亲自去蛟河市政府协调此案,说明事实、讲清道理,让蛟河市政府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将此案彻底解决。蛟河市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此案,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与两级法院领导共同到事发现场查看。此后,蛟河市政府拿出三套解决方案,但这三套方案均不能在短期内实施,无助于本案涉及问题的解决。为此,吉林中院两位副院长再次与蛟河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商,希望蛟河市政府拿出近期内解决该纠纷的具体意见。与此同时,两个合议庭审判长双管齐下,一方面与蛟河市某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向其表明吉林中院处理该案的基本观点,说服交通局拿出诚意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对16户农民逐家逐户做思想工作,说服农户们在赔偿数额上做些让步。经过几轮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们的执着和真诚所打动,表示全力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尽快解决该纠纷。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6户农民自愿放弃5%赔偿款的请求,由蛟河市某局在调解文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6户农民经济损失总数的85%即12万余元,张某赔偿16户农民损失的10%。这起多年上访的集团诉讼案就这样得到了圆满解决,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据了解,农户们的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