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阶段是教育和感化青少年的重要环节,为更好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针对吉林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特点,大胆实践,充分利用审判岗位优势,加强审前、审中、审后工作职能的延伸,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人格调查,提前介入。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制定了《船营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人格调查的内容及程序、人格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程序等,都做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依据《规定》,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到“三查明”,即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人格调查制度的实行,更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未成年罪犯家长的欢迎。在审理未成年钱某诈骗案中,少年庭法官在对小刚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单位表现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人格调查后,发现小刚从小被父母抱养,家境困难,但平时很听话,工作肯吃苦。法庭充分考虑人格调查报告的内容后,认为小刚是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价值观,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考虑到小刚系初犯且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最后对小刚判处缓刑。现在,小刚已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走上了健康的人生道路。
寓教于审,圆桌审判。 在普通审判模式中,由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面对威严的法庭氛围常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的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基于这种情况,船营区法院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在吉林地区基层法院中,率先将普通审判模式中的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被船营区法院处以缓刑的小明,是“圆桌审判”第一案,在缓刑帮教过程中,小明向法官说出了心里话,他说:“原本想破罐子破摔,在法庭上闹它一场,可是到了法庭上,看到在我身后低声哭泣的妈妈,看到与我平行对座,态度和蔼的法官阿姨,看到法庭温馨的环境,使我不自觉的放弃了闹一场的念头,一五一十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实践证明,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高矮层次去掉,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按逆时针顺序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就座,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型,更加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让他们在法庭上敞开心扉,真心悔罪认罪。迄今为止,船营区法院通过“圆桌审判”的方式,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余件,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调查回访,跟踪帮教。为使犯罪青少年不至落入犯罪群体,交叉感染,船营区法院一直尽最大可能给他们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机会,让他们感到即使犯了错,也没有被社会抛弃。今年1月份法院受理的小东故意伤害一案,为使小东顺利回归社会,走好以后的生活道路,主审法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赶到唐山市小东犯罪前就读的学校,几经周折,校长终于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同意继续接收小东为该校学生,当被告人的外婆听说外孙还可以回唐山念书,哭着给法官磕头说:“这孩子命苦,以为这一次孩子算完了,这个家也毁了,真没想到法官会来唐山,还和校长说情帮助孩子上学,是法官让这个家又有了指望。”目前,法院仍坚持定期回访小东,并帮助其克服心理矛盾,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近年来,经未成年刑事审判庭的积极帮助,一大批未成年犯人对生活前途恢复了信心,走上了健康生活轨道。(本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