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强化庭审功能,增强公正审判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法院“审判管理推进年”活动有效开展,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永吉县人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规范共有31条,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
要求法官庭审时应首先遵守法庭规则。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随意进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开庭或需要延期开庭的,必须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不得酒后参加诉讼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谈论案情,不得做与审判无关的事等。
要求法官庭审时注重法官的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应在进入法庭前按照规定更换好法袍或制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不得戴手镯、耳环等饰品,不得染彩发,女同志不得化浓妆、染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须等。
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始终以礼相待。耐心、细致地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与当事人争吵或对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辱骂等。
对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违反本规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或其他途径向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审判管理室定期通知庭审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对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的庭审行为进行旁听或巡查。
庭审行为规范的施行,有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遵守庭审行为规范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庭审中遵守庭审规范的法官往往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能够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