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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舒兰市法院一案调解求双赢
作者:刘冬蕊  发布时间:2010-08-18 15:52:44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成功调解了原告顾华诉被告徐明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年的矛盾烟消云散,当事人对法院执行环节的误会得以解开,被告徐明德妻子向法院执行局递交一面锦旗,上书“扬正气,促和谐”。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系舒兰市客运站1999年开发,工程承包给贾书林,后贾书林将拆迁工程分包给李东,李东雇佣徐明德实施拆迁。在拆迁期间徐明德意外受伤,导致身体瘫痪。李东与徐明德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用该房屋抵顶赔偿款。2000年,顾华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取得原、被告双方争议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并于2002年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08年徐明德向法院起诉,要求顾华搬迁,法院支持了徐明德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顾华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徐明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顾华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明德赔偿装修损失24,000.00元,在诉讼期间, 顾华提出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执行局经过多方耐心工作,顾华自动履行,将房屋倒出,但要求徐明德给予房屋装修费,执行局经过合议,认为顾华的理由成立,并承诺双方在对装修费没有达成协议之前,暂不将房屋交付给徐明德。而徐明德以本人瘫痪,没有生活来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装修费为由拒绝给付,到当地政法委信访,要求尽快交付房屋。期间,顾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明德赔偿装修损失24,000.00元。此案办案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就案讲法,经过庭前多次反复的调解,使双方产生了和解意向,最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徐明德给付顾华房屋装修费8,000.00元,执行局将房屋交付给徐明德,徐明德同时息访。

  此案从审判到执行,每个程序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操作,一个案件成功调解,使其他案件同时化解,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法院的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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