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地区遭受百年罕见洪灾。那么,灾后人民法院能否稳妥有效解决好各种“涉灾”矛盾纠纷,关系灾区人民群众恢复自信、重建家园的大事。对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站在政治的高度,专门就此进行深入调研,并针对实际推出了四项措施,依法保障吉林地区灾后社会和谐稳定。
畅通“涉灾”诉讼“绿色通道”。专门设立“涉灾”诉讼接待窗口,对抗洪抢险救灾期间发生的纠纷,由专人负责接待,并坚持“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执行”“四快”原则;加大“涉灾”案件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市灾民告诉案件,视具体情况依法减、缓、免案件受理费;加强“涉灾”纠纷诉讼指导,积极履行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职责,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确保涉诉灾民尽快摆脱纠纷困扰,全心投入家园恢复重建。
加大“涉灾”犯罪打击力度。对抢劫、抢夺、盗窃救灾物资和贪污、挪用、侵占抗洪救灾财物,以及编造、传播汛灾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从快审理,从重打击。对在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视后果和影响依法从速审理、从重处罚,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切。
实行灾区案件流动审判制度。要求全市各灾区法院,针对“涉灾”案件特点及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审判力量深入重灾企业和重灾当事人所在村屯、田间、地头或其家里中受案、开庭、宣判,把调解、协调作为解决矛盾纠纷首选方式,确保“涉灾”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同时,加大灾后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送达、开庭、流动审判等时机,积极以案宣法,努力提高灾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强化受灾企业和群众利益保护。对受灾企业为原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审理,快速执行,全力保护受灾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帮其度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同时,针对实际,积极为决策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支持灾区政府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救灾物资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工作,依法维护灾区人民群众利益,为灾区恢复重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