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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法官深入灾区调撤三起上诉案
作者:刘福柱 任宝君 陈长才  发布时间:2010-08-13 09:51:55 打印 字号: | |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大量前期工作,8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5名审书人员又第二次驱车200多里赶到遭受特大洪水灾害的辖区蛟河市,与蛟河市法院领导共同耐心细致地做3起上诉案件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工作,使3位上诉农民心悦诚服地撤回了上诉,至此可能引发不测后果的3起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件顺利划上了圆满句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张某某、张某、崔某某(均为蛟河市农民)三人分别在第三人蛟河市农行自助循环贷款3万元,并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三年,每年还本付息一次,该贷款已于2009年12月4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某(蛟河市农行信贷员)多次催收,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便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于2009年12月9日自我支款96,600.00元,分三份分别转入三被告金穗惠农卡账户内,垫款替三被告偿还该笔贷款,第三人蛟河市农行随后分别收取了原告替三被告垫付的贷款本息32,041.50元。原告向蛟河市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分别偿还其垫付贷款本息32,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而三被告则均以自己是替别人做贷款保证人、自己没从农行取款、也没让原告垫款为由,不同意偿还原告的垫付款。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三被告分别偿还原告代替偿还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13.00元。三被告不服,于今年6月向吉林中院提起上诉。

  吉林中院民三庭开庭后,合议庭感到三位农民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深入了解,表现出对原审判决不满并将诉讼到底的激烈情绪。为缓解农民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针对涉案农民诉讼能力较弱,需要法院主动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正确疏导的实际,也为减少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合议庭法官决定主动赴案件发生地蛟河市漂河镇农林村爱林屯三位农民家中释理明法,由于该屯处于深山之中道路泥泞难行,合议庭法官徒步数里到当事人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并宣讲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到法官顶着烈日徒步到家中的举动深受感动,在思想上与法官拉近了距离,消除了抵触情绪,表现出主动配合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愿。而就在此期间(7月中下旬),吉林地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特大洪水灾害,三位农民家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吉林中院民三庭法官得知情况后,在庭长徐金波、副庭长刘福柱的带领下,迅速购买救灾物资,在道路畅通后,与8月10日再次奔赴蛟河市慰问受灾的三位农民。在了解到三位农民目前面临的生产自救实际困难后,法官们主动与蛟河市法院沟通,得到该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减免了三位农民应承担的一审诉讼费用。法官们又主动与原审第三人蛟河市农行及原审原告王某取得联系,说明三位受灾农民所处的困境,得到农行及王某的理解,自愿放弃部分损失请求,并决定延长还款期限。经过两级法院的协同努力和三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当事人间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三位农民自行撤回了上诉,三位农也因此减轻了上万元的负担,一致称赞法官们真是为民着想啊!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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