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复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体现了维护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度的现代法律精神,还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化解讼累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认真总结当前申诉复查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围绕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突出三个重点,做好三个结合,推进申诉复查工作扎实开展。
以案件质量为重点,做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
如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是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矛盾一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也不是完全统一的。而且,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种效果,在当前的法律界都不是明智之举。那么,灵活地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审判实践当中,就成为衡量一个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申诉复查程序作为审查案件质量的重要一关,更需要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为了做到这一点,立案二庭要求办案法官要树立三个方面的理念。
第一,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审判活动中,总有一些当事人对判决不信服,建立一个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不满及怨气的体制就是司法为民的最佳体现。通过审查,对于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于原裁判正确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体现法院爱民、为民、利民的人文关怀,增强当事人及广大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第二,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审判工作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展开,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才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法官,也只有在大局意识的指导下,才能有效地运用审判权,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树立法律价值的理念。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社会谋福利,法官作为权衡社会利益的工程师,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而不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其本意。因此,法律的适用不能机械呆板,必须具有灵活性。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可以变通法律的适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以定纷止争为重点,做好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结合
申诉复查案件,多是几经审理且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比较深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分几种情况做不同处理。
对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不允许简单地驳回了事。一是要认真听取申请人的请求,尤其是对庭审程序提出异议或是对某个法官的言行心存怀疑的申请人,听证时充分让其阐述其申请理由,让其感受到公平、公正与受尊重;二是依据原审判决的主要观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进行讲解,通过答疑解惑,增进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增加彼此的信任感;三是延缓结案时间,用足审限,不急于送达驳回文书,特别是在申请人激动的情绪还没有得到缓解的时候,或是很难接受驳回的事实的时候,以避免造成信访。
对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不允许简单地再审了事。一是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用足审限,依法进行调解,力求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二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案件,依法进行释明,包括诉讼成本、再审风险、举证责任、再审程序等等,提高当事人看待诉讼胜负的理性程度;三是对于不适用调解的行政、刑事案件,延伸听证程序,与相关的行政机关、监所部门进行沟通,寻求案外化解途径。
通过上述作法,既做到了依法纠错,又实现了多措并举,申诉复查案件的调撤率不断提高。上半年,针对基层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结案48件,调撤19件,调撤率达到39.6%。针对本院作出的行政、刑事申诉案件,结案14件,撤诉5件,撤诉率达到35.7%。
以队伍建设为重点,做好理论学习与办案实践的结合。
首先,深入贯彻落实廉政警示教育文件精神,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在办案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侵蚀。
其次,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要求全庭人员端正工作态度,约束自身言行,遵守听证程序,完善接待方式等渠道,坚决杜绝因申诉复查而引发新的信访。
再次,2009年、2010年,吉林中院立案二庭相继有五名法官加入了吉林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学习行列。为了不使学习流于形式,立案二庭倡导每个参加学习的法官都要带着问题去学习。上半年,在办案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借助与吉林大学授课老师的交流得以明晰。如法院的判决能否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房屋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贪污与诈骗如何区分等等。通过学习的促动,庭内业务研讨的氛围扩大了,理论学习的风气浓厚了,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大家相互沟通,踊跃发言,集思广益,全庭人员精神振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