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成功处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铁路支行以李斌和吉林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由李斌偿还尚欠的住房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吉林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李斌得知此情况后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向吉林中院提出抗诉,吉林中院依法提审本案。开庭时,合议庭了解到此案已经执行终结,李斌没有任何损失,其提出申诉是因为其上了人民银行的“黑名单”。得知李斌申诉的真实原因后,承办合议庭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银行方面同意配合法院,但需层层上报审批,以销除申诉人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李斌对此表示理解,其同意撤回申诉并在法庭上写下了撤诉申请,但其表示需银行将工作落到实处后才签收裁定书。为使此案获得良好效果,合议庭同意给双方一定时间做这方面的工作。在此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积极关注银行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申诉人的心里动向。案件审限将至,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了解到银行因此类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其已将相关材料上报至省建行,需等待省建行上报至省人民银行处理。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陈明利害关系,并安抚申诉人,银行方面亦保证将此工作进行到底,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此经反复做申诉人的工作,其签收了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书。
至此,一起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圆满解决。(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