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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九项举措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作者:徐 玖 陈长才 邹殿龙  发布时间:2010-07-09 13:38:32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目的出发,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6月份出台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九条意见。

  一是财产保全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便于统一管理,更便于财产案件的执行。

  二是适当调整二审案件审判方式。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及行政庭审理的案件除外,其他二审案件是否开庭以及排期开庭工作由相关审判庭合议庭决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流程。

  三是适当调整信访、申诉案件复查程序。信访、申诉复查案件由立案二庭负责办理。原则上由信访、申诉复查组组织听证。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信访、申诉复查组认为主管院长、庭长有必要参加听证的案件,主管院长、庭长应当参与听证。必要时,原办案人及相关的主管院长也要积极参与研究。

  四是一审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一庭负责。

  五是民商事一审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工作从立案一庭剥离出来,交由相关审判庭办理。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流程。

  六是发回重审案件再次上诉后,原则上随机派案,原合议庭不回避。如当事人申请或庭长认为原合议庭成员不宜审理该案的,经法定程序决定后,原合议庭成员可以回避。

  七是全面推行判后解疑制度。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减少信访案件发生,达到案结事了效果。把本项措施作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判后解疑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定,推进组负责制定制式告知书、登记表样本。案件执结后的解疑工作遵照判后解疑规定执行。

  八是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技术处负责,并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

  九是提高裁判文书签发层级。根据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程度,实行审判长、庭长、分管院级领导逐级层签制度。报庭长签发的裁判文书,必须先经审判长核签;报分管院长签发的裁判文书,必须先经审判长和庭长分别核签。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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