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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六项举措提升社区矫正水平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邹殿龙  发布时间:2010-07-09 11:05:39 打印 字号: | |
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胜利召开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创建平安吉林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创新推出六项新举措,拓宽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和途径,提升全市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依法科学适用非监禁刑罚。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规定意见》的规定,既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又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案件,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可依职权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审前调查,将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罚被告人、罪犯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和能否将拟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罪犯进入社区改造等基本情况的评估作为量刑参考。

  严格做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对公开审理案件,可邀请有关方面参与庭审,评估交付执行后的社会风险,帮助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的罪犯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防止刑罚千篇一律,执法机械。

  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情况,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及时、顺利进入社区矫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回访制度。对投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认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考察,并将回访情况记录在卷,作为矫正人员日后减刑或终止非监禁刑改造的依据。

  实行矫正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和年终,各基层法院要按时向市中院报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如实报告适用非监禁刑案件数量、案由情况、罪犯人数、适用非监禁刑种类,以及定期回访考察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市中院要也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按照省院要求上报。

  2009年以来,吉林中院按照上级法院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方案,成立了领导机构。一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密切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协同配合,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一年多来,吉林中院对所有交付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都进行了回访考察,单人回访次数最多达3次以上,并有针对性教育矫正,交付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无一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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