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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联动巧调解 细雨润物化纷争
作者:魏清华  发布时间:2010-07-08 10:06:07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2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于2008年3月起先后三次赊购原告经营的种子、化肥、农药,价款共计12,809.00元,其中化肥款9,564.00元。双方约定2008年12月20日前给付,并按月息1分给付欠款利息。原告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日期偿还欠款及利息,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案件审理阶段,被告虽对所购种子、农药质量无异议,同意给付价款,但辩称:双方曾到消协检验,原告所销售的化肥不合格。原告得知后,不再去消协解决,并承诺在不要被告化肥钱的基础上每亩地补偿100.00元,但因被告认为补偿低而未能达成一致。后原告一方面应付消协同意少额赔偿,另一方面又不出具任何手续,待拖到粮食售出后,粮食损失鉴定无法进行时,原告才起诉被告索要化肥款。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欠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被告欠款和化肥质量合格。而被告仅提供了光盘,用以证明化肥质量不合格。法官审理后认为,就本案的证据而言,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要高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双方矛盾较深,几经调解未果,后做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被告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新的证据用以证明化肥质量不合格。中院法官受理案件后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及时和原一审办案人沟通,了解一审未能调解结案的症结所在。为进一步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中院民三庭徐金波庭长亲自到基层了解案件情况,主持调解工作。在得知法官身份后,双方当事人感到很不好意思。被告感慨地说,“没想到中院领导为这么小的案子能亲自来桦甸,我这把自己的冤屈说出来让你听听,如果徐庭长说我没理,我马上还钱给原告”。原告也很意外,当时就表示一定作出让步。大家都坐下来以后,徐庭长亲自给双方当事人倒了杯水,然后细细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面对双方的争执,他没有当即指出谁是谁非,而是委婉地问原告,被告的人品如何。原告说被告挺实在,不像是打赖的人。徐庭长又对原告的人品进行了一番褒奖,说原告也不是昧着良心挣黑心钱的人,是实实在在的生意人。由于给了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机会,整个调解过程中原被告都没有争吵,案件最终以调解告终,由被告偿还原告部分钱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双方当事人当即约定以后还要一起合作。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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