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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法院四项举措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
作者:崔忠源  发布时间:2010-07-08 09:49:24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推进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各项职能作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和谐的审判制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从四方面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

  明确审委会议案范围。该院明确须由审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为四个部份。(一)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二)专业委员会不能形成决议的案件;(三)院长或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以及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四)信访案件:影响较大,需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做出处理的。

  健全审委会组织形式。该院审委会设全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两种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下设审判委员会秘书,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院长安排召集审判委员会会议;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专人列席审委会会议,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收集审判文书、资料,编写简报、信息、情况反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完成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规范审委会议事程序。欲提交讨论的案件须逐级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经同意后填写呈报表提交审委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审委会每月举行四次,安排每周的星期四,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召开,审委会可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该院规定审委会审理案件或者研究其他事项的程序为听取汇报、提出询问、进行讨论和研究、表决、签名五个步骤。

  细化审委会议事责任。该院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必须认真阅读或集中精力听取案件报告,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应当对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做出决议,各委员应签署意见。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合议庭及其他审判组织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审判委员会委员、案件汇报人及其他列席人员、书记员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审理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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