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不断创新和谐结案方式,全面加强涉企案件的调解、协调、和解工作,有力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充分利用外力解决深层次问题。对于司法渠道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通过有关部门和组织发挥政治和组织优势予以解决。特别是企业破产案件,严格把握受理条件,凡职工安置方案或社会保障方法未明确和落实的,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认真分析企业破产可能带来的社会安定稳定和金融风险问题,如受理企业破产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安定稳定问题或者对当地金融市场冲击较大的,暂不受理破产申请。
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在对相关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时,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转让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于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向被诉企业做好说法释理工作,依法支持被诉企业提起的清收债权诉讼。
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因企业裁员、减薪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的,积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邀请工会代表参加案件调解;对涉及中小企业的纠纷案件,实行“能调则调”,保障企业生产正常开展;对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着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局部纠纷演变为影响全局稳定的隐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有效衔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纠纷,化解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化执行和解等手段的运用。对涉案众多或个案执行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如尚有通过后续经营恢复清偿能力的,通过执行和解、债权转股权、企业资产强制管理等执行方法,维持其一定的经营资产,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积极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困难、被执行企业职工安置及银行个人房贷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问题。对因企业破产、停业等引发的裁员、工资报酬等民生案件,以及涉及申请执行人自身经营保障的案件,予以快速执行,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切实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力度,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适当放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标准,简化司法救助的办理程序,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司法需求。近三年来先后为100余起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