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出台判后和解新举措,协调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对宣判后未生效的案件进行和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服判息诉。这是该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个有效措施,深化能动“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一次创新实践。
实行判后和解与判后答疑制度对接。桦甸市法院裁判宣判后,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对裁判存有异议和疑问来访的,法院就裁判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问题作出答疑,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协调和解的,可以征求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民事权利义务,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做到答疑范围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扩展到宣判后未生效的案件,工作领域从解决当事人服判息诉问题拓展到兼顾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判后答疑是判后和解的前提和基础,判后和解是判后答疑的继续和完成,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缠诉缠访。
坚持当事人自愿与法院协调原则。桦甸市法院推行判后和解是在判决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时,协调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和解,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求案结事了,促服判息诉。前提和关键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不搞以判决压和解。提起上诉的,不越权协调和解;表示走执行程序的,不主动协调和解。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判决结果不但少于诉讼请求数额,也低于调解意向数额。宣判后原告后悔,请求法官予以协调和解。后经法院协调对方同意,双方屏弃前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没有启动二审程序,也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还没有出现重复访。
采取诉讼调解“向后延伸”与执行和解“向前延伸”方式。桦甸市法院开展判后和解,动因在于给当事人搭建重新“和为贵”的平台。宣判后协调当事人和解,由原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承办案件的法官判前已经做了诉讼调解,熟悉案情,掌握焦点,能够轻车熟路,事半功倍,在第一时间内把诉讼调解向后延伸,把执行程序和解向前延伸,疏导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基础上明辨是非、明确责任,缓和消解对立情绪,通过和解履行“暂不生效判决”,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使民事争议终结消除于一审程序,收到减少群众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尤其判后和解与答疑对接充分发挥释明权功能作用,有力有效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即使当事人和解不成功,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讲求服判息诉与案结事了并重。桦甸市法院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上诉、申诉和信访,不满足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提高法院判决的服判力,而是坚持解决好当事人认识问题,取信于民;同时突出解决好当事人权益问题,惠及于民。法院求解息诉息访困局的新增长点,关键一环着力于所判决的完成行为或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解后均按协议约定完成或者兑现,做到即时完全履行,使民事权益争议归于消灭。如某健康权纠纷案件,宣判后被告想上诉的理由是感觉承担的赔偿金额高,请求法官能否再做一下调解和解工作。经办案法官从中沟通协调,双方和解并一次性履行完毕,被告也不上诉了,做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矛盾化解。
推进法院形象与法官素质建设。桦甸市法院推行判后和解与判后答疑对接制度中打造“事实清、裁判公、道理明、人心服”院长工程和基础工程,围绕上级法院“审判提质、执行提速、素质提升、信访提效”的要求目标,强力推进了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第一要务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受尊重的官司。一方面阳光司法,坚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确保案件审断明白、裁判明白、胜败明白,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一审程序定纷止争;一方面热情服务,不论诉中审理还是判后和解,对求助司法救济的人民群众都出以公心、报以热心、投以真心,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升“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