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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三大措施推进全市建立新的开放格局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7-01 15:41:25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三大措施的实施,全力保障全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和开放格局。

  认真处理涉外投资纠纷,促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妥善审理全市企业与域(境)外合资、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域(境)外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全市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实施的吸引外资、优化利用外资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做好诉讼调解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推进建立由司法、行政、仲裁和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到吉林市投资兴业的吸引力。

  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为打造开放性格局提供有力保障。紧紧围绕“大开放促改革、促调整、促发展”的目标要求,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审判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创业者,为扩大生产经营、做强做大企业而实施的引进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关键设备及紧缺资源能源等各种要素过程中的改革做法和出现的不当、失误行为,要从保障发展的目的出发,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线,鼓励市场主体先行先试行为,保护其投资创业积极性。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加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专项服务和重点服务,为推进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营造吸商安商稳商法治氛围。

  坚持严格规范司法,为推进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办法,坚决防止出现审判(执行)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现象。围绕保障先行先试发展目标,认真审理在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保障改革措施规范落实。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厉制裁在推进改革开放中发生的企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侵占、挪用、贪污企业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强力法律支持。对涉企案件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需求,慎重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出现“杀鸡取卵”问题发生,切实发挥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保驾护航作用。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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