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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三项措施保障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6-30 17:00:49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保障全市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作为服务“转变方式、调整结构”的内容之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制定出台三项有力措施,依法全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强化保障服务力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妥善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纠纷,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措施的顺利落实。 妥善审理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和在培育与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密切相关的循环农业、节约型农业、特色农业、乡村旅游业和农村第二、第三产业过程发生各类纠纷,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农业多种功能。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对中新食品园区和得利斯、雨润等大型企业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切实提高我市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加工产业新水平,让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果惠及百姓。

  切实完善保障服务措施,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妥善审理加快实施畜牧水产业攻坚计划和林业产权改革、加快发展园艺特产业以及蔬菜、药材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的纠纷,确保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和农业整体效益。依法保障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妥善处理在推进农业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技术、金融等服务纠纷,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的有效服务。

  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制裁损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围绕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严厉制裁在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推进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交易安全。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和垄断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哄抬农用生产资料物价,以及虚假宣传农用物资产品质量功效等不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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