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保障全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采取四项措施,全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城市。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等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确保先行先试措施落实。加强对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强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意识,促使其在生产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核心技术、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保障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树立城市文化品牌形象。加强文化旅游、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艺术培训、休闲娱乐、艺术品经营、广告设计、工艺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加强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对服务外包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及时出台法律服务意见,增强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能力,依法推进拓展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空间。
规范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利用。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开发、转让和服务等领域发生的纠纷,积极维护合同效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流转、应用与传播,减少企业知识产权交易成本。依法制裁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助推作用。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贸易纠纷案件,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促进企业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关键技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直接贡献率。积极受理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保护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为调查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支出的规定费用,对于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应当根据权利人要求增加该部分赔偿额。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视具体情况依法适用罚款、没收和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措施。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用足用好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