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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启动干警行为“问责制”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6-28 14:42:02 打印 字号: | |
  为建设政令畅通、有禁即止、务实高效的法院队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司法政务、惩防体系、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严格落实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上的“一岗双责”制度,并实行日考核、周小结、月通报制度,使对干警的监督动态化、常态化。他们还成立问责委员会,对纪律松散、迟到早退、工作效率低、作风态度差、尽职不尽责的一般干警或中层干部,除按制度规定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领导或分管院长管理不力的责任。与此同时,两级法院院长都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有违廉政承诺的,逐级负连带责任;特别是对“下属违法犯罪”的,严格执行“上级引咎辞职”的刚性制度,真正起到制度“不宽容”、违纪“零容忍”的硬性约束作用。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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