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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完善保障优化产业结构措施,积极推进构建全市新兴产业框架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邹殿龙  发布时间:2010-06-25 13:17:18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服务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采取四项措施,积极推进构建全市新兴产业框架。

  妥善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妥善审理现代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外包、商务会展和教育、旅游、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发挥支持现代服务业自身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先导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围绕保障旅游资源优势目标,加强对旅游等易发、多发案件特点规律分析和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保险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水平,及时有效化解旅游合同纠纷,促进全市旅游市场环境优化,为把旅游业培育成全市战略性支柱产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及时向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事关行业发展的问题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促进服务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妥善审理金融和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现代金融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制度,结合司法活动了解分析金融体系和各类担保公司的运行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既要注意甄别和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又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融资平台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支撑作用。

  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改制纠纷,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省法院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有关规定,强化能动司法,提前介入拟破产企业指导完备法律手续、协助作好职工安置、敏感债务处理和资产重组论证等项工作,确保规范破产、维护职工群众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在企业财产处置过程中,要贯彻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推动集约发展的政策要求,促进经济资源从落后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为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供积极的法律保障。

  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围绕服务发展高产、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农民自主创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合法流转行为,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金融互助组织等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依法惩处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种粮补贴等专项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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