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通过调解成功妥善处理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各自利益,取得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张军华与许钟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许钟为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条件,远赴新加坡打工。从2003年到2008年共向家里汇款30余万元。2006年夫妻双方花了50万元共同购买了一门市。许钟打工期间听到张军华有绯闻,随即于2007年回国,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婚姻关系一度出现危机。张军华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情况下,给许钟写下保证书,保证对许钟一定忠诚,从此断绝与他人不正当交往。随后,张军华又向许钟出具了将上述门市房所有权归许钟所有的书面承诺。并于2007年11月15日,将购买门市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所记载的买受人由张军华更名为许钟。2008年许钟将门市房的所有权登记到其名下,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次年,许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军华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许钟,提出门市房经双方约定已归自己所有,不属双方共同财产。
张军华就双方共同购买的门市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自己给许钟写的将门市房产权归许钟所有的书面承诺书系自己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张军华系在受胁迫情况下所写,书面承诺书无效,许钟不服上诉到吉林中院。二审合议庭认为,该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争议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大的一宗财产,完全判给某一方都对另一方不公,从情理上也讲不通。且该案的审理结果也对双方离婚案件成功解决起到重要作用。单独就案办案很简单,但不利于双方所有矛盾的解决,同时也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本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最终有效解决的原则,该案主审法官张利宏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家属沟通,多次耐心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心,陈述各自利害关系及在婚姻问题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离婚,门市房产权归许钟所有,许钟一次性给付张军华25万元,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给予了解决。双方就离婚诉讼在法院调解结案后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至此,双方离婚纠纷案件得到了一次性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