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审判工作中,针对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等极易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积极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判后解疑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金阳原系吉林市一家企业职工,1992年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致残,但一直未做工伤认定,经过金阳多方努力,2005年由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该企业按照工伤待遇标准给付金阳35343.00元,并于2006年与金阳签订《清偿债务协议书》声明双方至此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金阳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享受到工伤待遇,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金阳随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1,127.23元。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金阳的起诉。金阳不服上诉至吉林中院,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裁定。
金阳对于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服,多次来法院吵闹,要求法院按照其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实体审理,支持自己的诉请,否则要逐级上访。针对这种情况,民一庭与立案信访部门及时沟通,先是由信访部门出面接待,之后通知办案人,由办案人接待金阳向其进行判后解疑。为进一步做好金阳工作,该案主审法官又与本合议庭审判长共同接见金阳,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并引导金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两名法官的努力,金阳最后表示理解,并对两位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在民一庭与立案信访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有效避免了这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