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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一起财产权纠纷案
作者:张利宏  发布时间:2010-06-18 08:29: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通过耐心调解,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春华与其丈夫马力于1996年在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婚生子马骁明由张春华抚养。马骁明在其父母离异后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都得到了他两个姑姑的格外关怀与照顾,与他的两个姑姑感情非常好。马骁明通过自身努力考入理想大学并在姑姑的资助下出国留学深造,家人都为他感到骄傲、自豪。  2008年7月厄运降临到了这个原本不完整的家庭,马骁明与其父亲在过马路的时候被疾驶的车辆撞倒,马力在被送往吉林市中心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马骁明也身受重伤。马骁明的母亲张春华委托他的姑姑处理肇事车辆的赔偿问题,最后通过协商,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马骁明人民币40万元,丧葬费2万元,共计42万元。马骁明在收到该赔偿款后,用此款购买了一套楼房,并于2008年9月将剩余的25万元以其名义存入农业银行。在马骁明父亲去世后,马骁明因精神压力过大,曾三次自杀,都被及时发现。在此期间,马骁明的姑姑更是格外照顾他,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感情上都投入了巨大的努力,仅花费在马骁明身上的钱就达数万元之多,以此希望自己的侄子能够尽快摆脱不幸的阴影,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2008年10月,马骁明又一次离家出走并自杀身亡。马骁明的过早逝去使他的姑姑深感悲痛,并将此事迁就于其母亲张春华,认为她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之后,通过马骁明的婶婶周东梅将马骁明25万元存款取出转存到周东梅的名下。张春华就此与马骁明的姑姑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马骁明为一合法继承人,要求马骁明的姑姑承担保管财产不利的责任,周东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十分激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办案法官意识到此案不同于以往的一般财产权纠纷,主要涉及到家人、亲属之间的感情纠葛。只有在情字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才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庭审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坦诚的交流,当面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此基础上,以双方亲情为切入点,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周东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春华人民币17万余元。

  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弥合了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情绪,也成功的避免了一起可能引发信访的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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